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01號
- 抗告人
- 李秀琴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洋昇間因106年補字第180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0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洋昇間因106年補字第180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