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2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226號

原告
郭宜蓁
被告
劉瓊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民國107 年1 月25日本院訊問時陳明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就消債事件回復原狀等語。原告聲明係主張銀行擔保金1,167,877 元應為清算財團費用,並僅針對民國101年10月4 日前銀行債權金額作清算,剩餘清算財團費用須全數返還原告等語。從而,原告因提起本件國家賠償事件所欲得受之客觀利益為1,167,877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67,877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元,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33元(計算式:12,583-50=12,5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2,5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芝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22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