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0號
- 抗告人
- 徐元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蓋本件抗告人主張請就裁定撤銷與否,給予人民回復,並請求撤銷裁定等語)。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0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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