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告
王修仁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麻敏萱律師
被告
鈺緯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國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壹拾伍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仟參佰壹拾伍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柒仟捌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