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4號
- 原告
- 王修仁
- 訴訟代理人
- 詹豐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麻敏萱律師
- 被告
- 鈺緯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國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壹拾伍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仟參佰壹拾伍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柒仟捌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