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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魏俊明

  • 原告
    王修仁
  • 被告
    鈺緯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國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4號原   告 王修仁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麻敏萱律師 被   告 鈺緯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國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仟參佰壹拾伍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仟參佰壹拾伍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柒仟捌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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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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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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