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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4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143號

上訴人
簡再生

特別代理人 簡智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長壽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4,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43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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