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19號
- 上訴人
- 王一達(原名:王家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永康間因106年度訴字第141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玖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19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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