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1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14號
- 上訴人
- 周守男
- 被上訴人
- 李東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514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5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 萬4,50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7,4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