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79號
- 原告
- 簡淑繁
- 被告
- 王慧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萬6,05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7年7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按,然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為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