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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7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78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倉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乾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健雄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17日106 年度訴字第237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78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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