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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1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17號

原告
温令行
被告
喬碩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係在台北市松山區,有戶查詢資料在卷可佐。且被告亦抗辯:其實際居住地係台北市萬華區;起訴狀所載永和住所,為其父母居住地,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院管轄等語(詳本院106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17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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