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78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陳弘淥(原姓名:陳弘原)
- 訴訟代理人
- 施習盛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新北市土城區運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沈俊龍
- 訴訟代理人
- 郭學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拆遷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即反訴原告對於本院107年5月31日所為反訴部分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五、本判決第三項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下同)134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以403萬4,163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確於106年3月16日在本院言詞辯論時就反訴部分訴之聲明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一第122頁),且依本院於107年5月3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所示,該判決有關反訴部分漏未就假執行部分予以判決,則依上列規定,應即為判決。是反訴原告就上列假執行部分聲請補充判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