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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8號

確認拆遷請求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陳弘淥(原姓名:陳弘原)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新北市土城區運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沈俊龍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拆遷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即反訴原告對於本院107年5月31日所為反訴部分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五、本判決第三項於反訴原告以新臺幣(下同)134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反訴被告以403萬4,163元為反訴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確於106年3月16日在本院言詞辯論時就反訴部分訴之聲明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一第122頁),且依本院於107年5月3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所示,該判決有關反訴部分漏未就假執行部分予以判決,則依上列規定,應即為判決。是反訴原告就上列假執行部分聲請補充判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勿逕送上級法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無庸命補正,逕為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拆遷請求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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