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97號
- 上訴人
- 汪家淦
- 被上訴人
- 馮郁傑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2,100 元(計算式:115 萬3,000 -
5 萬0,9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983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