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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9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97號

上訴人
汪家淦
被上訴人
馮郁傑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0 萬2,100 元(計算式:115 萬3,000 -

5 萬0,9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983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97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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