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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35號

上訴人
1
即被告
鄭宇清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建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23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0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4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35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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