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09號上 訴 人 廖月慈 被上 訴 人 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109號請求調整租金事件,經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萬9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萬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萬828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