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7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72號
- 上訴人
- 張倉琳
- 被上訴人
- 呂明宗
楊居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 萬3,389 元(計算式:3,246,082 +2,527,307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7,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