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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6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盧雪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淑晶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962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9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判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6 年10月5 日提出陳報狀提出上訴,然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依上開規定及司法解釋意旨,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62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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