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6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迪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木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鵬凱 呂仁宇 游于瑱 黃家善 呂坤峯 呂坤謀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166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萬元,應徵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