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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0號

上訴人
朱振衣
上訴人
朱振中
上訴人
鄭萬成
上訴人
鄭昭明
上訴人
鄭得宏
上訴人
林堅立
上訴人
林蓮對
上訴人
王春城(即王懷清之繼承人)
上訴人
王鳳珠(即王懷清之繼承人)
上訴人
王鳳蓮(即王懷清之繼承人)
上訴人
王書耘(即王懷清之繼承人)
上訴人
王書擎(即王懷清之繼承人)
上訴人
陳金照
上訴人
陳宇翔
上訴人
陳映汝
上訴人
陳宇威
上訴人
陳萬力
上訴人
張清圳
上訴人
許正吉
上訴人
許林秀桂
上訴人
李林玉鳳
上訴人
李永灃
上訴人
李明耀
上訴人
李文霖
上訴人
林鄭銀
上訴人
宋月雲
上訴人
梁玉華
上訴人
呂進來
上訴人
劉建新
被上訴人
黃維卿

      黃忠信

      黃政道

      黃政富

      黃閔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朱振衣、朱振中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5 萬2,1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791 元;上訴人鄭萬成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324 萬8,4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9,762 元;上訴人鄭昭明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314 萬7,7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8,277 元;上訴人鄭得宏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308 萬9,5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7,386 元;上訴人林堅立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283 萬2,27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3,674 元;上訴人林蓮對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282 萬2,4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3,525 元;上訴人王春城、王鳳珠、王鳳蓮、王書耘、王書擎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269 萬5,90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1,595 元;上訴人陳金照、陳宇翔、陳映汝、陳宇威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239 萬1,0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140 元;上訴人陳萬力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226 萬5,1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209元;上訴人張清圳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211 萬3,0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982 元;上訴人許正吉、許林秀桂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232 萬8,9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6,100 元;上訴人李林玉鳳、李永灃、李明耀、李文霖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216 萬1,34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3,724 元;上訴人林鄭銀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205 萬7,8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2,091 元;上訴人宋月雲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179 萬6,6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8,230 元;上訴人梁玉華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156 萬2,3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814 元;上訴人呂進來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157 萬7,3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963 元;上訴人劉建新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123 萬9,7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91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分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