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99號
- 原告
- 曹斐琳
- 訴訟代理人
- 陳昆明律師
- 被告
- 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王凱裕(原名:王旭陞)
- 被告
- 張菀欣
- 訴訟代理人
- 李後政律師
- 被告
- 林明珠
- 訴訟代理人
- 許坤立律師
- 複代理人
- 余梅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及第六項中關於「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伍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