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禾聯國際租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大永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靖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收受該裁定正本,其法定代理人亦於106 年12月19日收受上開裁定證本,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75 頁、第277 頁),惟上訴人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79 頁至第285 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