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8號
- 上訴人
- 詹陳愛珠
- 上訴人
- 詹宏文
- 上訴人
- 詹宏輝
- 上訴人
- 詹家竹
- 被上訴人
- 詹仁壽
- 訴訟代理人
- 景玉鳳律師
林冠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2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惟上訴人均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均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1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7,7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