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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8號

返還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8號

上訴人
詹陳愛珠
上訴人
詹宏文
上訴人
詹宏輝
上訴人
詹家竹
被上訴人
詹仁壽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林冠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2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惟上訴人均未記載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聲明,並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均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1 萬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7,7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8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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