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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7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錫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7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77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此種案件於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80年度臺抗字第4 號裁定、70年臺上字第1757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128,278元(計算式:96.69*419,000/4=10,128,27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7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71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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