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1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明青 張永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59,7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5,11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又共同被告對於第一審命連帶給付之判決提起上訴時,不論係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均認已具備繳納上訴費用程式(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