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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48號

原告
陳秋志
原告
陳玟錡
原告
陳文麟
原告
陳明助
原告
陳麗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被告
張家祥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地方法院一○六年度交上訴字第二○八號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亦為同法第183 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184 條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69,8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惟原告對被告有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交上訴字第208 號刑事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綜上,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48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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