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48號
- 原告
- 陳秋志
- 原告
- 陳玟錡
- 原告
- 陳文麟
- 原告
- 陳明助
- 原告
- 陳麗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維煌律師
- 被告
- 張家祥
- 訴訟代理人
- 林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地方法院一○六年度交上訴字第二○八號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亦為同法第183 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184 條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769,82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惟原告對被告有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交上訴字第208 號刑事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綜上,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