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95號上 訴 人 優加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正忠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昭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美華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