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77號
- 聲請人
- 楊少芃(原名為楊智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
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6年3月29
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36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6月2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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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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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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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豐順旅行社│華南銀行鶯│105年9月1日 │200,000元 │3723012 │ │
│ │股份有限公│歌分行 │ │ │ │ │
│ │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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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