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504號聲 請 人 范忠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8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380 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3 個月,而依聲請人所提出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太平洋日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105 年5 月18日,是於105 年8 月18日屆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105 年11月18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然聲請人遲至106 年9 月1 日始提出聲請(見本院卷所附聲請狀蓋用之本院收狀戳可稽),已逾3 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楊丹儀 ┌──────────────────────────────┐ │股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504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備考│ ├──┼──────────┼───────┼──┼──┼──┤ │0001│傑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5372-1 │ -- │1000│ -- │ ├──┼──────────┼───────┼──┼──┼──┤ │0002│傑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5373-3 │ -- │1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