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6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63號
- 上訴人
- 林 政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 送達代收人
- 盧宥錡
- 被上訴人
- 蕭耀聰 住台北市○○區○○街000號
- 住新北市○○區○○路0段0 號4 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勞訴字第163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係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迄今已逾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故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以被上訴人於原審陳報尚可工作年限4 年4 個月計,再依被上訴人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52,000元,以此計算上訴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所得受之利益為2,704,000 元【計算式:52,000元×(12月×4 年+4 月)=2,70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