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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6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63號

上訴人
林 政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送達代收人
盧宥錡
被上訴人
蕭耀聰 住台北市○○區○○街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 號4 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7 年勞訴字第163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係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迄今已逾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故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以被上訴人於原審陳報尚可工作年限4 年4 個月計,再依被上訴人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52,000元,以此計算上訴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所得受之利益為2,704,000 元【計算式:52,000元×(12月×4 年+4 月)=2,70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7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63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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