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3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96號
- 債權人
-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逸霖
- 代理人
- 胡盈州律師
- 債務人
- 虹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鵬棟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利息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所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 聲請狀記載自支票到期日起請求,但依票據法規定支票並無記載到期日之必要,所附支票影本上亦無關於到期日之記載)。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