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2 日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許筱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
姜俐玲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查本院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且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告確定,並由本院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民國(下同)108年1月9日之裁定代替決議、108年5月7日公告分配表暨認可分配表裁定、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清算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