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25號
- 聲請人
- 詹林秀蘭
- 聲請人
- 傅林玉英
- 聲請人
- 林玉卿
- 聲請人
- 林宇涵
- 相對人
- 林宗賢
林珈均
林珈吟
林珈妤
林珈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44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442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