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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25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25號

聲請人
詹林秀蘭
聲請人
傅林玉英
聲請人
林玉卿
聲請人
林宇涵
相對人
林宗賢

      林珈均

      林珈吟

      林珈妤

      林珈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44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442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 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325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發還擔保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