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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62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62號

聲請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志孟
相對人
陳錦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 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全字第94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惟相對人對其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迄未起訴,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全字第94號假處分事件,經裁定准予對聲請人為假處分,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處分卷宗查明屬實。惟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林孟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62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限期起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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