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76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762號
- 聲請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蔡志孟
- 相對人
- 陳錦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 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全字第94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惟相對人對其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迄未起訴,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全字第94號假處分事件,經裁定准予對聲請人為假處分,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處分卷宗查明屬實。惟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