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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3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3號

聲請人
張王雪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宏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張王雪玉為宏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宏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宏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宏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6年12月10日清算完結,並於107年3月1日經股東臨時會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宏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節錄本)、股東臨時會出席者名單及簽到記錄、同意書、身分證、帳冊清單、本院106年10月16日新北院霞民事冬106年度司司字第354號函為證,並經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83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7年5月21日新北院輝民事冬107年度司司字第83號函在卷可稽,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3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簿冊保存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