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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610號

107年度婚字第806號

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蔡甄漪

上訴人
陳淑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運華間107年度婚字第610號、107年度婚字第806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377,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543元。因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尚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甄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61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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