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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45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4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湯文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44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壹萬伍仟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陸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45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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