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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蔡惠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48號

上訴人
陳子儀
被上訴人
李明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11月9 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94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嘉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48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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