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4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48號
- 上訴人
- 陳子儀
- 被上訴人
- 李明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11月9 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94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