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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73號

原告
蓮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彬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告
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銘嬭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竹君律師
複代理人
許侑珊律師
複代理人
陳湘傳律師
被告
江文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52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52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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