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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5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王凱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54號

原告
陳泰益
被告
高宏偉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7 年11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至原告雖另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7 年4 月10日以107年度救字第217 號裁定駁回聲請,而原告雖就上開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然臺灣高等法院已於108 年1 月22日以108 年度抗字第6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54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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