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5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854號
- 原告
- 陳泰益
- 被告
- 高宏偉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7 年11月19日寄存送達原告,至原告雖另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7 年4 月10日以107年度救字第217 號裁定駁回聲請,而原告雖就上開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然臺灣高等法院已於108 年1 月22日以108 年度抗字第6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