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號
- 上訴人
- 廖品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鄭有晴因107年度訴字第74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參佰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鄭有晴因107年度訴字第74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參佰壹拾柒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