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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調訴字第2號

撤銷調解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調訴字第2號

原告
袁志緯
原告
高公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被告
遠雄耶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玉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同法第416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訴請撤銷與被告間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調解庭所成立之調解,依上開說明,原告自應向作成該調解之原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調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調解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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