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政達

原告
陳永順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衡律師
被告
陳美華
訴訟代理人
徐慎德
訴訟代理人
陳依屏
被告
陳祚昌
訴訟代理人
高羅亘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複代理人
廖沿臻律師
被告
陳益隆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被告
陳勇安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陳美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美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