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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

交付遺贈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蔡甄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

原告
蔡錫坤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宜庭律師
複代理人
林正椈律師
被告
郭永琳
訴訟代理人
郭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五行關於「原告以新臺幣伍佰玖拾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壹萬元供擔保」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以新臺幣伍佰玖拾貳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供擔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甄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遺贈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