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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文山、高義烈、莊瑞榮、徐高月桂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63,201,500元(計算式:新北市樹林區山子段山子腳小段566 -16 、566-20、566-21及566-22地號土地,民國106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3,500元×土地面積12,089平方公尺=163,20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68,0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