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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返還服務費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陳映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鍾祥鎮
上訴人
即原告
廖秀東
上訴人
即原告
徐英豪
上訴人
即原告
黃國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昱瑄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請求返還服務費差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688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6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服務費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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