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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孟倉
即原告
吳清源
即原告
吳淑芬
即原告
吳淑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被上訴人
即被告新北市鶯歌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周晉平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新北市鶯歌二橋三官大帝功德會
法定代理人
李金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90,000元【以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及該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計算式:(377.44+150.55+0.81+49.48+2.76+2.56)平方公尺×25,000元/平方公尺=14,5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5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蘇 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45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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