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 上訴人
- 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豊松
- 被上訴人
- 鮑桂英
- 被上訴人
- 吳秉遠
- 被上訴人
- 吳郁亭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若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違約金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9,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