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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違約金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黃繼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上訴人
全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豊松
被上訴人
鮑桂英
被上訴人
吳秉遠
被上訴人
吳郁亭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若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違約金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6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9,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95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約金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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