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85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及人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盛正儀
- 訴訟代理人
- 高奕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佳香律師
- 被告
- 盛天麟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超律師
林彥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新北市私立及人國民小學」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及人國民小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