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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毛崑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鳳英 新北市○○區○○路000號19樓之10
即被告
黃重仁
即被告
黃麗芳
即被告
黃麗娜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吳幸娥(即吳彩娥)
黃偉仁  臺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幸娥(即吳彩娥)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639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 萬2,4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 萬0,21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39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