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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2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張筱琪

上訴人
即被告
佶昇電子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椲盛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台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4,5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80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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