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35號
- 上訴人
- 張金素
楊秀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雅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35號
楊秀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雅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8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